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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检验机构现场使用工厂设备时,其维护、运行核查的计划与实施由谁做?又如何证实?作业指导书由检验机构制定吗?
【问题解答】
CNAS一CI01:2012 6.2.1要求:检验机构应具有可获得的、适宜的、充足的设施和设备,以胜任与安全的方式,而许可开展检验活动相关的一切活动。
注:检验机构无须是其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的拥有者。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、租用的、租赁的或由其他机构(如设备的制造者或安装者)提供的。但检验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的责任,无论设备是否为检验机构拥有,均应由检验机构独立承担。
由于检验机构的工作特点,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时临时使用工厂设备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。检验机构无须是其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的拥有者,但应保证:
(1)确保选择适宜的、满足预期用途的设备;
(2)检验人员应能独立熟练操作该类型设备;
(3)适宜时,应获得该类型设备的操作规程或操作指导书;
(4)验证该设备的适宜性,如确定其范围和量程、核查其功能和性能、检验其校准证书、检验由设备拥有者所做的设备维护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等,并保留验证的见证;
(5)检验员有责任现场核查设备,以证实设备的适宜性,增加使用该设备的信心;
(6)设备经验证发现不满足预期测量需要的,不得使用于检验工作;
(7)在现场检验记录上,记载使用工厂设备的情况。
【举例说明】
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现场检验,需要使用厂家的X射线检测门式装置,检验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维护与运行核查等管理,但检验人员应在现场验证该设备的适宜性。